摘要:12月22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5年第39號公告(以下簡稱“39號文”),“跨界”引發了新能源領域的高度關(guan) 注。
12月22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5年第39號公告(以下簡稱“39號文”),“跨界”引發了新能源領域的高度關(guan) 注。
根據這份“就在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有關(guan) 事宜”的公告,所謂綠色金融債(zhai) 券,是指金融機構法人(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ye) 銀行、企業(ye) 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依法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yu) 支持綠色產(chan) 業(ye) 並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jia) 證券。
而“39號文”附件中詳細列舉(ju) 了綠色債(zhai) 券支持項目。據《證券日報》記者整理,這份由中國金融學會(hui) 綠色金融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編製的目錄,將綠色債(zhai) 券支持項目劃分為(wei) 了節能、汙染防治、資源節約與(yu) 循環利用、清潔交通、清潔能源、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等6個(ge) 一級分類。
對此,晶科能源副總裁錢晶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39號文的發布表明國家對新能源的支持正從(cong) 單純的政策鼓勵,逐漸轉變為(wei) 涵蓋金融的全方麵鼓勵與(yu) 支持”。
深圳市普樂(le) 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C00劉楊則更為(wei) 詳細的《證券日報》記者舉(ju) 例說明,“過去建設光伏電站很難從(cong) 銀行拿到貸款,即便那些拿到貸款的,也幾乎都是靠光伏電站以外的資產(chan) 做抵押,或者以公司本身的信用做擔保。而39號文為(wei) 銀行給這些新興(xing) 行業(ye) 發放貸款提供了風險轉移方式;更關(guan) 鍵的是,對這些資產(chan) 的評估有了標準。這將對有效提升銀行給予綠色產(chan) 業(ye) 貸款,特別是運營長期貸款的積極性”。
全麵支持綠色產(chan) 業(ye)
詳細列出支持標準
根據公告,“39號文”的發布旨在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引導金融機構服務綠色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細節上,除上文提及的“39號文”附件中的6個(ge) 一級分類外,其項下還劃分了工業(ye) 節能、可持續建築、能源管理中心、具有節能效益的城鄉(xiang) 基礎設施建設、汙染防治、環境修複工程、煤炭清潔利用、節水及非常規水源利用、尾礦伴生礦再開發及綜合利用、工業(ye) 固廢廢氣廢液回收和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及循環利用、機電產(chan) 品再製造、生物質資源回收利用、鐵路交通、城市軌道交通、城鄉(xiang) 公路運輸公共客運、水路交通、清潔燃油、新能源汽車、交通領域互聯網應用、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智能電網及能源互聯網、分布式能源、太陽能熱利用、水力發電、其他新能源利用、自然生態保護及旅遊資源保護性開發等28個(ge) 二級分類,以及更為(wei) 詳細的35個(ge) 三級分類。
以“39號文”一級分類——清潔能源為(wei) 例,其項下分別列入了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智能電網及能源互聯網、分布式能源、太陽能熱利用、水力發電、其他新能源利用等7個(ge) 二級分類。
其中,對太陽能光伏發電站設施建設運營的支持標準明確為(wei) :太陽能光伏發電站、太陽能高溫熱發電站(不含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係統)需滿足多晶矽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5.5%,組件自項目投產(chan) 運行之日起,一年內(nei) 衰減率≤2.5%,之後年衰減率≤0.7%;單晶矽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6%,組件自項目投產(chan) 運行之日起,一年內(nei) 衰減率≤3%,之後年衰減率≤0.7%;高倍聚光光伏組件光電轉化效率≥28%,項目投產(chan) 運行之日起,一年內(nei) 衰減率≤2%,之後年衰減率≤0.5%,項目全生命周期內(nei) 衰減率≤10%;矽基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8%,銅銦镓硒(CIGS)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1%,碲化鎘(CdTe)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1%,其他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0%;多晶矽、單晶矽和薄膜電池項目全生命周期內(nei) 衰減率≤20%。
“陽光貸+39號文”
力挺光伏發電
劉楊向記者介紹,“過去,投資人很難從(cong) 銀行獲取建設光伏項目的貸款,所以更多的項目需要通過融資租賃、信托、互聯網金融等其它渠道解決(jue) ,這就意味著投資人要付出比拿銀行貸款更高的成本。但39號文發布後,銀行對待光伏乃至目錄中所有的綠色項目的態度或許會(hui) 很快轉變。更多的光伏項目可能能以基準利率上浮15%的成本獲取貸款。此前,業(ye) 界最低的貸款成本是基準利率下浮5%-10%,最高的則可達到基準利率上浮30%”。
“在光伏金融成熟的國家、地區,銀行提供項目融資都要看項目使用的產(chan) 品,什麽(me) 品牌,什麽(me) 效率,什麽(me) 長期性能等關(guan) 鍵參數。因為(wei) ,這決(jue) 定了未來電站長期的發電量,而發電量直接影響電站收益。”錢晶認為(wei) ,“這樣的標準出台,說明我們(men) 的銀行業(ye) 開始真正關(guan) 注光伏。以晶科為(wei) 例,在全球,超過85家知名銀行列為(wei) 提供授信光伏品牌,就是看重我們(men) 組件長期穩定的高發電效率和低衰減性能。晶科實際出貨的多晶組件平均光電效率超過16%,最高達16.5%以上,一年內(nei) 衰減1.5%左右,之後年衰減在0.4%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證券日報》不久前還報道了上海市發改委聯合上海市財政局下發《關(guan) 於(yu) 開展分布式光伏“陽光貸”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可給予有意投資建設分布式項目且注冊(ce) 在上海的中小企業(ye) 最多70%的貸款,貸款期限分為(wei) 1年期、3年期和5年期,企業(ye) 可自由選擇。而“陽光貸”在貸款利率方麵原則上實行基準利率最高浮動不超過15%(視項目情況),擔保公司按照1%的年費率收取擔保費的優(you) 惠。
彼時,錢晶向記者表示,“相比於(yu) 目前市場上常見的融資租賃模式,有了‘陽光貸’,分布式光伏項目的融資成本可以降低20-30%左右”。
而此番,“39號文”也明確指出了對區域能源站(包括天然氣區域能源站)、分布式光伏發電係統等分布式能源設施建設運營以及分布式能源接入及峰穀調節係統、分布式電力交易平台等能源管理係統建設運營的支持,要求設施能效達到國家分布式能源相關(guan) 能效標準準入值。(《證券日報》 於(yu) 南)
附央行[2015]年第39號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
為(wei) 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引導金融機構服務綠色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金融債(zhai) 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布),現就在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有關(guan) 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綠色金融債(zhai) 券是指金融機構法人依法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yu) 支持綠色產(chan) 業(ye) 並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jia) 證券。綠色產(chan) 業(ye) 項目範圍可以參考《綠色債(zhai) 券支持項目目錄》(見附件)。
二、本公告所稱金融機構法人,包括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ye) 銀行、企業(ye) 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
三、金融機構法人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製;
(二)最近一年盈利(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除外),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wei) ;
(三)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金融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機構相關(guan) 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綠色產(chan) 業(ye) 項目貸款授信、風控、營銷等製度規定和成熟的業(ye) 務團隊。
四、金融機構法人申請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材料:
(一)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申請報告;
(二)綠色金融債(zhai) 券募集說明書(shu) ,其中應當包括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產(chan) 業(ye) 項目類別、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jue) 策程序和環境效益目標以及綠色金融債(zhai) 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製度等;
(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shu) 麵同意文件;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以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五)募集資金投向綠色產(chan) 業(ye) 項目的承諾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鼓勵申請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的金融機構法人提交獨立的專(zhuan) 業(ye) 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或認證意見。
六、獲準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的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當在每期綠色金融債(zhai) 券發行前5個(ge) 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當期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的募集說明書(shu) ;
(二)中國人民銀行準予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複印件);
(三)已簽署的承銷協議、承銷團協議;
(四)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zhai) 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guan) 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五)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shu) ;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發行人可以選擇招標發行或者簿記建檔方式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擬采用簿記建檔方式發行的,應當在備案材料中增加簿記建檔發行方案,內(nei) 容包括但不限於(yu) 簿記建檔定價(jia) 、配售的具體(ti) 原則和方式以及防範操作風險和不正當利益輸送的措施等。
八、發行人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在限額內(nei) 分期發行的方式。其中,已發行過金融債(zhai) 券且後續監督管理符合要求的發行人,可以申請限額內(nei) 分期發行。
九、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shu) 承諾的時限內(nei) 將募集資金用於(yu) 綠色產(chan) 業(ye) 項目。募集資金閑置期間,發行人可以將募集資金投資於(yu) 非金融企業(ye) 發行的綠色債(zhai) 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級和市場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十、發行人應當開立專(zhuan) 門賬戶或建立專(zhuan) 項台賬,對綠色金融債(zhai) 券募集資金的到賬、撥付及資金收回加強管理,保證資金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在債(zhai) 券存續期內(nei) 全部用於(yu) 綠色產(chan) 業(ye) 項目。
十一、發行人應當按季度向市場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發行人應當於(yu) 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年度報告和專(zhuan) 項審計報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並將上一年度綠色金融債(zhai) 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十二、綠色金融債(zhai) 券存續期內(nei) ,鼓勵發行人按年度向市場披露由獨立的專(zhuan) 業(ye) 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綠色金融債(zhai) 券支持綠色產(chan) 業(ye) 項目發展及其環境效益影響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
十三、發行人可以與(yu) 具有做市商資格的主承銷商或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綠色金融債(zhai) 券的做市安排。
十四、綠色金融債(zhai) 券的登記、托管、結算業(ye) 務,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辦理。
十五、發行人發行的綠色金融債(zhai) 券,可以按照規定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guan) 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範圍。
十六、鼓勵政府相關(guan) 部門和地方政府出台優(you) 惠政策措施支持綠色金融債(zhai) 券發展。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性計劃、社會(hui) 保障基金、企業(ye) 年金、社會(hui) 公益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債(zhai) 券。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對綠色金融債(zhai) 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zhuan) 項統計,並定期公布統計結果。
十八、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發債(zhai) 相關(guan) 要求的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在銀行間債(zhai) 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zhai) 券參照本公告執行。
非金融企業(ye) 發行支持綠色產(chan) 業(ye) 項目的非金融企業(ye) 債(zhai) 務融資工具管理規定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hui) 另行製定。
十九、本公告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guan) 規定執行。
二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綠色債(zhai) 券支持項目目錄
(2015年版)
中國金融學會(hui) 綠色金融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編製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說明或界定條件 |
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名稱和代碼 |
備注 |
1.節能 |
1.1工業(ye) 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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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1.國家頒布單位產(chan) 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的行業(ye) ,裝置/設施(不含燃煤火力發電)產(chan) 品能耗或工序能耗≤國家單位產(chan) 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 2.燃煤火力發電機組限定為(wei) 容量≥300MW超超臨(lin) 界或超臨(lin) 界熱電(冷)聯產(chan) 機組和背壓式供熱機組(背壓式供熱機組無機組容量限製); 3.特高壓電網等采用特定高效低耗技術項目按特定技術直接認定; 4.生物質、低熱值燃料供熱發電等項目,按項目消費生物質或低熱值燃料原料屬性認定; 5.LED照明等高能效產(chan) 品利用項目按產(chan) 品技術直接認定。 |
E-建築業(ye) -48土木工程建築業(ye) 。 |
產(chan) 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額先進值參照相應行業(ye) 產(chan) 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額國家標準或《全國工業(ye) 能效指南(2014年版)》第4節重點行業(ye) 產(chan) 品和工序能效附表4重點行業(ye) 主要產(chan) 品(工序)能效表。 |
1.1.2節能技術改造 |
含采用《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2014年本,節能部分)》節能技術的改造項目,“上大壓小、等量替換”集中供熱改造項目,以及工業(ye) 、交通、通訊等領域其他類型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被改造裝置/設施/設備節能改造後滿足如下標準之一: 1.裝置/設施產(chan) 品能耗或工序能耗≤國家單位產(chan) 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 2.改造後裝置/設施/設備節能率≥相應行業(ye) /領域節能應用推廣技術平均節能率/節能能力。 |
E建築業(ye) -48土木工程建築業(ye) -4840工礦工程建築或-49建築安裝業(ye) 。 |
國家有相關(guan) 具體(ti) 項目節能量測量與(yu) 驗證標準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項目節能效果及認定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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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可持續建築 |
1.2.1新建綠色建築 |
指新建符合以下標準的建築: 1.新建工業(ye) 建築:達到《綠色工業(ye) 建築評價(jia) 標準》(GB/T50878-2013)二星級及以上標準; 2.新建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達到《綠色建築評價(jia) 標準》(GB/T50378-2006)二星級及以上標準。 |
E建築業(ye) -47房屋建築業(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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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
包含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建築節能改造項目: 建築圍護結構節能改造、供熱係統、采暖製冷係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節能改造。 |
E建築業(ye) -49建築安裝業(ye) ;-50建築裝飾和其他建築業(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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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能源管理中心 |
1.3.1設施建設運營 |
指采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和集中管理模式,對企業(ye) 能源係統生產(chan) 、輸配和消耗各環節(不限定包含所有環節)實施集中扁平化動態監控和數字化管理,改進和優(you) 化能源平衡,實現係統性節能降耗的能源管理管控一體(ti) 化係統。包括係統硬件設施設備購置安裝和配套軟件係統開發運用。 |
I信息傳(chuan) 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e) -65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e) -6510軟件開發及-6520信息係統集成服務。 |
項目建設標準符合《工業(ye) 企業(ye) 能源管控中心建設要求》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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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具有節能效益的城鄉(xiang) 基礎設施建設 |
1.4.1設施建設 |
包括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 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 2.按照城市內(nei) 澇及熱島效應狀況,調整完善地下管線布局、走向以及埋藏深度的建設及改造項目; 3.根據氣溫變化調整城市分區供暖、供水調度方案,提高地下管線的隔熱防潮標準的建設及改造項目。 |
E建築業(ye) -48土木工程建築業(ye) -4819其他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築;-485架線和管道工程建築。 |
參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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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汙染防治 |
2.1汙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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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設施建設運營 |
包括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汙染物處理設施建設運營: 汙水、汙水處理副產(chan) 汙泥、大氣汙染物、城鎮生活垃圾等固體(ti) 廢物(含危險廢物、醫療垃圾等)處理、綜合治理等汙染處理、治理設施及最終處置設施等(含管網、收集中轉儲(chu) 運等配套設施建設運營)。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6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620汙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7340海洋服務;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ye) -77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ye) 。 |
符合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企業(ye) 相關(guan) 國家標準要求; 如涉及廢棄物轉移,須符合《控製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相關(guan)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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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環境修複工程 |
2.2.1項目實施 |
包括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環境修複項目: 城市黑臭水體(ti) 綜合整治項目、礦山土地複墾與(yu) 生態修複項目、土壤汙染治理及修複項目等。 |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ye) -77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ye) 。 |
如涉及廢棄物轉移,須符合《控製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相關(guan)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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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煤炭清潔利用 |
2.3.1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指對煤炭進行洗選加工,分質分級利用,以及采用便於(yu) 汙染物處理的煤氣化等技術對傳(chuan) 統煤炭消費利用方式進行替代的裝置/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
B采礦業(ye) -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ye) ;E建築業(ye) -48土木工程建築業(ye) -4840工礦工程建築;C製造業(ye) -25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ye) -2520煉焦;33金屬製品業(ye) -3311金屬結構製造。 |
限定為(wei) 符合《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行動計劃(2015-2020年)》、《關(guan) 於(yu) 規範煤製燃料示範工作的指導意見》政策範圍的裝置/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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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源節約與(yu) 循環利用 |
3.1節水及非常規水源利用 |
3.1.1設施建設運營 |
包含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 工業(ye) 節水技術改造、農(nong) 牧業(ye) 節水灌溉工程、城市供水管網改造以及水資源綜合利用和非常規水源利用(含海水淡化、苦鹹水、微鹹水、再生水和礦井水處理利用等)設施建設運營;以及海綿城市配套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
E-建築業(ye) -48土木工程建築業(ye)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6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690其他水的處理、利用與(yu) 分配;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ye) -76 水利管理業(ye) -7620水資源管理;-7630 天然水收集與(yu) 分配。 |
作為(wei) 水資源優(you) 化配置,本類目具有氣候變化適應方麵的效益。 |
3.2尾礦、伴生礦再開發及綜合利用 |
3.2.1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指以提高資源利用率為(wei) 目的的礦產(chan) 資源尾礦、伴生礦再開發利用、資源高效利用以及地熱能開發、回灌及綜合利用等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B采礦業(ye) -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ye) ;-07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ye) ;-08黑色金屬礦采選業(ye) ;-09有色金屬礦采選業(ye) ;-10非金屬礦采選業(ye) ;-12其他采礦業(ye) 。 |
不包括利用地熱及水資源資源建立的熱電廠及礦泉水生產(chan) 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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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工業(ye) 固廢、廢氣、廢液回收和資源化利用 |
3.3.1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指工業(ye) 固體(ti) 廢棄物、廢氣、廢液回收和資源化利用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B采礦業(ye) -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ye) ;C製造業(ye) -14食品製造業(ye) -146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 -17紡織業(ye)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製品和製鞋業(ye) ;-22造紙和紙製品業(ye) ;-25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ye) ;-29橡膠和塑料製品業(ye) ;-30非金屬礦物製品業(ye)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11火力發電;C製造業(ye) -31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ye) ;-32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ye) ;33-金屬製品業(ye) -3360金屬表麵處理及熱處理加工。 |
符合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企業(ye) 相關(guan) 國家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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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及循環利用 |
3.4.1回收、分揀、拆解體(ti) 係設施建設運營 |
指工業(ye) 等領域金屬、非金屬生產(chan) 加工廢料、碎屑的回收體(ti) 係建設運營;報廢汽車、廢棄電器電子產(chan) 品、廢塑料、廢鋼鐵、廢有色金屬等“城市礦產(chan) ”資源回收、分揀、拆解體(ti) 係設施建設運營。 |
C製造業(ye) -42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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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加工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指工業(ye) 等領域金屬、非金屬生產(chan) 加工廢料、碎屑的加工處理再利用設施建設運營;報廢汽車、廢棄電器電子產(chan) 品、廢塑料、廢鋼鐵、廢有色金屬等“城市礦產(chan) ”資源加工再利用設施建設運營。 |
C製造業(ye) -42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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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機電產(chan) 品再製造 |
3.5.1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指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機電產(chan) 品再製造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C製造業(ye) -38汽車製造業(ye) -3660汽車零部件及配件製造;-34通用設備製造業(ye) ;-33金屬製品業(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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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生物質資源回收利用 |
3.6.1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指農(nong) 業(ye) 秸稈、林業(ye) 廢棄物、城鄉(xiang) 生活垃圾等生物質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裝置/設施建設運營。包含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 非糧生物質液體(ti) 燃料生產(chan) 裝置/設施、農(nong) 林生物質發電、供熱裝置/設施、生物燃氣生產(chan) 裝置/設施、城鄉(xiang) 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裝置/設施等。 |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ye) -78公共設施管理業(ye) -7820環境衛生管理;A農(nong) 、林、牧、漁業(ye) -05農(nong) 、林、牧、漁服務業(ye) -0519其他農(nong) 業(ye) 服務;-0529其他林業(ye) 服務;-0530畜牧服務業(ye)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電力、熱力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19其他電力生產(ch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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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潔交通 |
4.1鐵路交通 |
4.1.1設施建設運營 |
指鐵路線路及場站、專(zhuan) 用供電變電站等設施建設運營(含技術升級改造項目)。 |
分屬於(yu) E建築業(ye) -48土木工程建築業(ye) -481鐵路、 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築-4811鐵路工程建築和G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53鐵路運輸業(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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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城市軌道交通 |
4.2.1設施建設運營 |
指城市地鐵、輕軌等軌道交通設施建設運營。 |
分屬於(yu) E建築業(ye) -48土木工程建築業(ye) -481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築-4811鐵路工程建築、4819其他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築和G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54道路運輸業(ye) -5412城市軌道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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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城鄉(xiang) 公路運輸公共客運 |
4.3.1車輛購置 |
指公共客運運營所需的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車輛購置。 |
G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54道路運輸業(ye) -5411公共電汽車客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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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設施建設運營 |
指公共交通體(ti) 係所需的站點、BRT線路、以及其他相關(guan) 配套設施的建設運營,以及線路養(yang) 護。 |
G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54道路運輸業(ye) -5411公共電汽車客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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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水路交通 |
4.4.1船舶購置 |
指更新淘汰老舊船舶,購置內(nei) 河標準化船舶、以及全麵滿足國際新規範、新公約、新標準沿海和遠洋運輸船舶;LNG燃料動力內(nei) 河船舶、海船、天然氣動力客船、貨船等。 |
G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55水上運輸業(ye) 。 |
參考文件:《船舶工業(ye) 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內(nei) 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2014年交通運輸行業(ye) 節能減排工作要點》。 如涉及遠洋運輸,須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公約的《73/78防汙公約(MARPOL 7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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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航道整治 |
指內(nei) 河高等級航道疏浚、整治工程項目。 |
E建築業(ye) -48土木工程建築業(ye) -4823港口及航運設施工程建築。 |
參考文件:《船舶工業(ye) 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2014年交通運輸行業(ye) 節能減排工作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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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清潔燃油 |
4.5.1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指建設運營滿足國Ⅴ汽油和國Ⅳ柴油生產(chan) 工藝要求的高清潔性標準燃油生產(chan) 裝置/設施或既有汽油、柴油生產(chan) 裝置清潔性標準提升技術改造項目(升級改造後滿足國Ⅴ汽油、國Ⅳ柴油生產(chan) 工藝要求)。 |
C製造業(ye) -35專(zhuan) 用設備製造業(ye) -3521煉油、化工生產(chan) 專(zhuan) 用設備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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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車用燃油產(chan) 品生產(chan) |
指生產(chan) 符合國Ⅴ汽油標準的汽油產(chan) 品和符合國Ⅳ柴油標準的柴油產(chan) 品;以及抗爆劑、助燃劑等清潔燃油添加劑產(chan) 品生產(chan) 。 |
C製造業(ye) -25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ye) -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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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新能源汽車 |
4.6.1零部件生產(chan) 及整車製造 |
指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天然氣燃料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整車製造、電動機製造、儲(chu) 能裝置製造以及其他零部件、配件製造。 |
C製造業(ye) -36汽車製造;-38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ye) -381電機製造;-384電池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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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配套設施建設運營 |
指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供能等服務設施建設運營。 |
E建築業(ye) -48土木工程建築業(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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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交通領域互聯網應用 |
4.7.1設施建設運營 |
指以移動通訊終端、通訊基站、衛星定位設備、互聯網等設備、設施為(wei) 依托,應用物聯網感知、大數據等技術開發建設的實現信息全麵溝通、共享互通和資源統籌管理,直接以物流和交通設施為(wei) 服務對象,提升現有交通、物流等設施服務能力和運營效率的軟硬件設施和係統。包括如下設施的建設運營: 物流信息服務平台、智能倉(cang) 儲(chu) 係統、智能物流配送調配體(ti) 係;交通運輸(車、船)資源在線集成係統、交通運輸管理、決(jue) 策信息係統及智能化監管係統等。 |
G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和郵政業(ye) 及其他相應行業(ye) ; I信息傳(chuan) 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e) 。 |
不含車、船、航空客運網絡訂票係統;打車軟件等類型以互聯網技術應用為(wei) 主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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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潔能源 |
5.1風力發電 |
5.1.1設施建設運營 |
指風力發電場建設運營(含配套風能監測、風電場功率預測係統、風電場群區集控係統等)。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電力、熱力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14風力發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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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太陽能光伏發電 |
5.2.1設施建設運營 |
太陽能光伏發電站、太陽能高溫熱發電站(不含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係統)需滿足如下限定條件: 1.多晶矽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5.5%,組件自項目投產(chan) 運行之日起,一年內(nei) 衰減率≤2.5%,之後年衰減率≤0.7%; 2.單晶矽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6%,組件自項目投產(chan) 運行之日起,一年內(nei) 衰減率≤3%,之後年衰減率≤0.7%; 3.高倍聚光光伏組件光電轉化效率≥28%,項目投產(chan) 運行之日起,一年內(nei) 衰減率≤2%,之後年衰減率≤0.5%,項目全生命周期內(nei) 衰減率≤10%; 4.矽基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8%,銅銦镓硒(CIGS)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1%,碲化鎘(CdTe)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1%,其他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0%; 5.多晶矽、單晶矽和薄膜電池項目全生命周期內(nei) 衰減率≤20%。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電力、熱力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15太陽能發電。 |
1.參照文件:《國家能源局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國家認監委關(guan) 於(yu) 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chan) 品應用和產(chan) 業(ye) 升級的意見》。 2.分布式光伏發電係統歸入分布式能源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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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智能電網及能源互聯網 |
5.3.1設施建設運營/升級改造 |
指能夠提高供、需負荷平衡和響應能力,顯著改善電網綜合能效、降低輸變電損耗及增強可再生能源接入能力電網建設運營和技術升級改造項目。 1.智能電網: 指采用智能型電氣設備和實時、雙向、集成通信技術以及其他先進技術的電網建設運營項目及電網智能化升級改造項目。 2.能源互聯網: 指綜合應用電力電子、信息和智能管理技術,連接分布式能源(含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儲(chu) 能裝置及各類型負荷,實現能量雙向流動和對等交換與(yu) 共享的電網、微電網及其他能源(燃氣等)網絡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電力生產(chan) -4420電力供應;-45燃氣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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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分布式能源 |
5.4.1設施建設運營 |
指區域能源站(包括天然氣區域能源站)、分布式光伏發電係統等分布式能源設施建設運營以及分布式能源接入及峰穀調節係統、分布式電力交易平台等能源管理係統建設運營。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電力、熱力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20電力供應。 |
設施能效達到國家分布式能源相關(guan) 能效標準準入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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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太陽能熱利用 |
5.5.1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
指太陽能熱利用裝置/設施建設運營。包含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 太陽能熱水器安裝運營工程;太陽能采暖係統;太陽能中高溫集熱係統;太陽能空調製冷係統、熱泵空調係統;太陽能與(yu) 空氣源熱泵熱水係統、兆瓦級太陽能高溫熱發電裝置/設施等建設運營。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電力、熱力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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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水力發電 |
5.6.1設施建設運營 |
指以水力發電為(wei) 目的的水庫大壩、水工隧洞、電站廠房、發電機組等水利發電設施建設運營。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電力、熱力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水力發電。 |
符合《201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及其他相關(guan) 文件規定,且通過生態環境保護和移民安置方案論證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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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其他新能源利用 |
5.7.1設施建設運營 |
指利用地熱能、海洋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工程設施建設運營。 |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電力、熱力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19其他電力生產(ch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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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 |
6.1自然生態保護及旅遊資源保護性開發 |
6.1.1設施建設運營 |
指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生態修複及植被保護工程;以及自然生態保護前提下的旅遊資源開發建設運營。包括但不限於(yu) 以下項目: 國家公園、國家地質公園、自然遺產(chan) 所在地保護運營項目;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及維護;特定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濕地、荒漠、草原等生態功能區建設、維護;沿海生態修複和植被保護工程;以及生態脆弱地區環境壓力釋放(如生態移民工程)等類型項目;城鎮園林綠化、土地複墾項目。 |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ye) -77 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ye) -771生態保護;-78 公共設施管理業(ye) -785公園和遊覽景區管理-7852 遊覽景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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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生態農(nong) 牧漁業(ye) |
6.2.1項目實施及設施建設運營 |
包括農(nong) 牧漁良種育繁推一體(ti) 化項目、農(nong) 牧漁業(ye) 有機產(chan) 品生產(chan) 等項目(含設施建設運營),項目產(chan) 出產(chan) 品符合如下標準或政策要求: 1.符合GB/T19630中國有機產(chan) 品國家標準; 2.符合農(nong) 業(ye) 部環境質量標準和農(nong) 藥、肥料、獸(shou) 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動物衛生等7項通用準則性標準,及45項產(chan) 品質量標準,產(chan) 品標注符合農(nong) 業(ye) 部《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 |
A農(nong) 、林、牧、漁業(ye) -01農(nong) 業(ye) ;03畜牧業(ye) ;-04漁業(ye) 。 |
1.項目符合《農(nong) 業(ye) 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不包含煙草種植項目;以及采用細網捕魚、大型遠洋漂流網捕魚等有損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生物多樣性捕撈方法的項目; 3.項目如涉及國際貿易,須符合《關(guan) 於(yu) 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nong) 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生產(chan) 過程須符合《蒙特利爾破壞臭氧層物質管製議定書(shu) 》相關(guan)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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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林業(ye) 開發 |
6.3.1項目實施及設施建設運營 |
指森林撫育經營、可持續的林業(ye) 開發等類型項目。包含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 1.造林; 2.林業(ye) 良種繁育、種苗生產(chan) ; 3.林下種植、林下養(yang) 殖。 |
A 農(nong) 林牧漁業(ye) -02 林業(ye) 。 |
1.排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清單之內(nei) 的動植物物種資源開發和貿易(含國際貿易); 2.排除天然林商業(ye) 采伐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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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災害應急防控 |
6.4.1設施建設運營 |
指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係統、重要江河堤防及河道整治工程、水土流失治理、草原、森林生態保護等工程設施建設運營。包括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 1.重大基礎設施(水利、交通、通信及輸電係統、城市基礎設施等)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係統建設運營; 2.重要江河堤防建設和河道整治、蓄洪區建設工程及其調整維護,江河幹支流控製性樞紐建設運營; 3.應對自然災害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衛生應急係統建設與(yu) 維護、衛生應急設備的生產(chan) 、儲(chu) 運建設運營項目; 4.森林火災、有害生物及外來物種監測防控工程; 5.農(nong) 業(ye) 災害預警與(yu) 防治體(ti) 係,動物疫病的監測和防控體(ti) 係; 6.海洋災害監測係統,草原生態保護,水土流失治理; 7.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防護林體(ti) 係建設、維護; 8.備災物資的生產(chan) 、儲(chu) 運項目。 |
I信息傳(chuan) 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e) -65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e)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ye) -76 水利管理業(ye) - 7610防洪除澇設施管理;-77 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ye) -771生態保護;-78 公共設施管理業(ye) -7810 市政設施管理;A農(nong) 、林、牧、漁業(ye) -05農(nong) 、林、牧、漁服務業(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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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目錄將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