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原副總經濟師寶玉等挪用公款 2018-06-21 11:06:39
摘要:審計署對移送有關(guan) 部門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定期跟蹤了解其查處情況。現將近期了解到的查處情況公告如下:

審計署對移送有關(guan) 部門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定期跟蹤了解其查處情況。現將近期了解到的查處情況公告如下:
一、遼寧省委原書(shu) 記王瑉利用職務便利為(wei) 他人謀利問題
審計發現,2012年,時任遼寧省委書(shu) 記王瑉涉嫌在土地出讓中違規操作,為(wei) 他人投資房地產(chan) 謀取不正當利益。2015年4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中央紀委調查。2016年8月,中央紀委、原監察部經與(yu) 其他問題線索合並調查,給予王瑉開除黨(dang) 籍、開除公職處分;2017年8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汙罪、玩忽職守罪判處王瑉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全部個(ge) 人財產(chan) 。
二、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原副總經濟師寶玉等挪用公款等問題
審計發現,2009年,寶玉在擔任華能能源交通產(chan) 業(ye) 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期間,涉嫌指使下屬企業(ye) 銅川西川礦業(ye) 有限公司總經理胡亮低價(jia) 銷售煤炭25萬(wan) 噸、造成損失1442萬(wan) 元;夥(huo) 同煤炭業(ye) 務部經理王滿長違規對外出借資金7億(yi) 元。2013年2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中央紀委調查。2016年12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為(wei) 親(qin) 友非法牟利罪等,判處寶玉和王滿長無期徒刑、胡亮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個(ge) 人財產(chan) 100萬(wan) 元、罰金180萬(wan) 元。
三、上海市電力公司原總經理馮(feng) 軍(jun) 違規幹預資產(chan) 處置造成國有權益損失問題
審計發現,2013年,馮(feng) 軍(jun) 涉嫌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幹預上海市電力公司下屬企業(ye) 資產(chan) 處置業(ye) 務,造成國有權益損失。2014年11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中央紀委調查。2017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馮(feng) 軍(jun)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湖南中煙工業(ye) 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周昌貢等人受賄、挪用資金等問題
審計發現,2007年至2012年,周昌貢涉嫌利用職務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巨額利益;湖南中煙工業(ye) 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湖南嘉華房地產(chan) 開發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雷玉亮,涉嫌挪用資金5500萬(wan) 元進行個(ge) 人營利活動。2013年至2014年,審計署將上述問題線索分別移送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至2017年8月,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昌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追繳所有違法所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雷玉亮有期徒刑6年。
五、中國電子第六研究所原所長助理李明浩受賄問題
審計發現,2008年至2014年,李明浩在兼任北京華勝計算機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涉嫌違規開展融資性貿易造成1億(yi) 多元資金麵臨(lin) 損失風險,並收受賄賂。2015年11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2017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汙罪,判處李明浩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120萬(wan) 元。
六、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十四研究所原黨(dang) 委書(shu) 記、副所長鬱蔚銘違規發放委托貸款問題
審計發現,2011年至2015年,鬱蔚銘涉嫌濫用職權,違規向控股企業(ye) 發放委托貸款19億(yi) 多元,部分被挪用或去向不明,造成國有權益損失。2015年4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2018年1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國有事業(ye) 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鬱蔚銘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七、中遠散貨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好望角船隊原總經理向世超等人受賄問題
審計發現,2008年至2013年,向世超等人涉嫌在租船業(ye) 務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2015年2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中央紀委調查。2017年8月至12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等以受賄罪判處向世超等7人有期徒刑6個(ge) 月至8年6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82萬(wan) 元;追回相關(guan) 資金851.63萬(wan) 元。
八、撫順礦業(ye) 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尹亮為(wei) 他人非法經營提供便利問題
審計發現,2010年至2012年,尹亮涉嫌違規為(wei) 他人倒賣煤炭提供便利。2016年10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遼寧省紀委調查。2017年3月,遼寧省紀委經與(yu) 其他問題線索合並調查,給予尹亮開除黨(dang) 籍處分,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九、長慶油田分公司原副總經理楊再生違反廉潔從(cong) 業(ye) 規定問題
審計發現,2010年至2012年,楊再生涉嫌默許其子在業(ye) 務管轄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營利性活動並收受他人錢款。2017年1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調查。2017年5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給予楊再生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行政撤職處分;追回相關(guan) 資金578.4萬(wan) 元。
十、水利部及其所屬單位16名公職人員本人或親(qin) 屬違規入股企業(ye) 問題
審計發現,2005年以來,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副司長郭索彥等16名司處級幹部本人或親(qin) 屬先後違規入股該司原司長焦居仁(已退休)所辦的企業(ye) 。2017年6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水利部調查。2017年12月,水利部黨(dang) 組給予焦居仁、郭索彥等20人黨(dang) 內(nei) 除名、嚴(yan) 重警告等處理處分。
十一、中國新聞社原社長劉北憲等人輸送利益問題
審計發現,2003年至2015年,中國新聞社原社長劉北憲、原副總編輯劉小青等人涉嫌違規決(jue) 策,向有關(guan) 企業(ye) 輸送利益。2017年5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分別移送主管部門和紀檢機關(guan) 調查。2017年11月,劉北憲、劉小青等人受到開除黨(dang) 籍、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和免除職務、取消退休待遇等處理處分;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追回相關(guan) 資金1100萬(wan) 元。
十二、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有關(guan) 人員收受工程回扣等問題
審計發現,2014年至2015年,涼山州越西縣中所鎮和平村原村支書(shu) 俄裏布古、村委會(hui) 原主任吉潘木古,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工程回扣28.5萬(wan) 元;喜德縣公安局政委阿說火鐵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會(hui) 計謝宇挪用公款20萬(wan) 元出借給其親(qin) 屬。2016年,審計署將上述問題線索分別移送四川省紀委和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調查。至2017年12月,越西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俄裏布古、吉潘木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wan) 元;涼山州紀委、原監察局給予阿說火鐵開除黨(dang) 籍、行政降級處分,給予謝宇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三、四川省古藺縣有關(guan) 部門及管理人員違規操作造成扶貧資金損失問題
審計發現,2012年至2016年,古藺縣有關(guan) 主管部門涉嫌審核不嚴(yan) 造成扶貧資金被騙取套取,管理人員朱文國、薑河等人在扶貧開發項目中利用職務便利承攬工程、兼職取酬等,涉及資金700多萬(wan) 元。2017年,審計署將相關(guan) 問題線索移送四川省紀委調查。至2017年9月,黃文鬆、宋財富、楊剛等3名企業(ye) 法定代表人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至5年不等,並處罰金2萬(wan) 元;朱文國、薑河等17名責任人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黨(dang) 內(nei) 警告、誡勉談話等處理處分;已追回相關(guan) 資金361.5萬(wan) 元。
十四、四川省蒼溪縣友誼獼猴桃專(zhuan) 業(ye) 合作社騙取扶貧資金問題
審計發現,2015年,該合作社涉嫌通過偽(wei) 造建檔立卡貧困戶入股信息、提供虛假項目實施方案等方式,騙取扶貧資金120萬(wan) 元。2017年7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四川省紀委調查。2017年7月,蒼溪縣紀委給予6名責任人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黨(dang) 內(nei) 警告等處分。
十五、雲(yun) 南省昆明市東(dong) 川區銅都街道辦事處紫牛村委會(hui) 原主任段美明騙取扶貧資金問題
審計發現,2012年至2013年,段美明涉嫌通過虛構棗苗采購數量騙取扶貧資金。2016年9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雲(yun) 南省紀委調查。2017年4月,昆明市東(dong) 川區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段美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20萬(wan) 元;已追繳違法所得28.26萬(wan) 元。
十六、甘肅省慶陽市寧縣焦村鎮王咀村原黨(dang) 支部書(shu) 記馬仲元等人騙取扶貧資金問題
審計發現,2014年,馬仲元等人涉嫌通過虛假支付苗木款等方式騙取扶貧資金。2016年7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甘肅省紀委調查。2017年10月,寧縣紀委給予馬仲元等3名責任人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等處分;已追回違紀所得1.3萬(wan) 元。
十七、陝西省2個(ge) 縣區有關(guan) 部門審核把關(guan) 不嚴(yan) 致使扶貧資金被騙取問題
審計發現,2012年至2016年,安康市漢濱區和漢中市西鄉(xiang) 縣有關(guan) 部門及部分村鎮審核把關(guan) 不嚴(yan) ,導致613戶非貧困戶享受扶貧補助18萬(wan) 多元,1家企業(ye) 違規獲得金融扶貧創業(ye) 貸款100萬(wan) 元。2017年4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陝西省人民政府調查。2017年5月至7月,漢濱區、西鄉(xiang) 縣紀檢監察部門給予55名責任人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行政警告等處分;已追回相關(guan) 資金18.92萬(wan) 元。
十八、四川省北川縣通口鎮小坪村村委會(hui) 主任祝仕彬違規承攬扶貧工程謀利問題
審計發現,2014年,祝仕彬在組織實施該村風貌改造及基礎設施扶貧項目中,涉嫌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承攬工程,涉及扶貧資金130多萬(wan) 元。2017年2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四川省紀委調查。2017年7月,通口鎮紀委給予祝仕彬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對其他3名相關(guan) 責任人進行了誡勉談話。
十九、海南省瓊中縣有關(guan) 部門和公職人員違規操作造成扶貧資金損失等問題
審計發現,2012年至2015年,瓊中縣委宣傳(chuan) 部、發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等3個(ge) 部門涉嫌審核把關(guan) 不嚴(yan) ,造成38萬(wan) 多元財政資金被套取騙取;縣水務局3名公職人員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借用資質承攬扶貧工程設計業(ye) 務。2016年,審計署將上述問題線索移送海南省人民政府調查。至2016年底,瓊中縣紀檢監察部門給予6名責任人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黨(dang) 內(nei) 警告、行政記過等處分;已追回相關(guan) 資金32.5萬(wan) 元。
二十、海南省五指山市扶貧辦違規列支扶貧經費問題
審計發現,2016年12月,五指山市扶貧辦涉嫌違規列支扶貧經費6萬(wan) 多元,用於(yu) 彌補以前年度超市購物欠款。2018年1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海南省人民政府調查。2018年1月,五指山市紀委給予2名責任人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
二十一、山西省呂梁市興(xing) 縣部分村幹部違規分配扶貧補貼等問題
審計發現,2014年至2017年,興(xing) 縣圪墶上鄉(xiang) 、孟家坪鄉(xiang) 、蔡家崖鄉(xiang) 、高家村鎮等4個(ge) 鄉(xiang) 鎮的6名村幹部,涉嫌違規為(wei) 本人或親(qin) 友安排扶貧財政補貼和優(you) 惠政策。2017年12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興(xing) 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調查。2018年1月,6名責任人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黨(dang) 內(nei) 警告等處分,違規享受的扶貧優(you) 惠政策已取消;已追回財政補貼49.66萬(wan) 元。
二十二、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幹部培訓中心原主任李生蒼騙取財政資金問題
審計發現,2015年10月和12月,李生蒼在協助組織財務管理人員培訓班、全科醫生培訓班期間,涉嫌通過虛開發票等方式騙取財政資金14萬(wan) 元。2017年6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調查。至2018年3月,李生蒼受到留黨(dang) 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職處分,並全額退繳了違紀所得資金。
二十三、3家創業(ye) 投資管理公司騙取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創業(ye) 投資引導基金問題
審計發現,2010年至2015年,喬(qiao) 繼昌等人控製的北京樂(le) 邦樂(le) 成創業(ye)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涉嫌串通30家企業(ye) 弄虛作假騙取科技型中小企業(ye) 創業(ye) 投資引導基金3400多萬(wan) 元。2015年12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公安部調查。2017年10月,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喬(qiao) 繼昌等4人有期徒刑3年至12年不等,並處罰金105萬(wan) 元,1人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已追回相關(guan) 資金823.04萬(wan) 元。
二十四、遼寧省昌圖振宇農(nong) 資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宇騙取財政資金問題
審計發現,2011年至2012年,王振宇涉嫌通過偽(wei) 造項目建設審批手續、財務資料等方式,騙取財政資金160多萬(wan) 元。2016年6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遼寧省公安廳調查。2017年7月,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王振宇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wan) 元;已追回相關(guan) 資金164萬(wan) 元。
二十五、貴州省石阡縣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李潤川等人套取財政資金問題
審計發現,2013年2月,李潤川和時任副總經理董忠雲(yun) 涉嫌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16.4萬(wan) 元,用於(yu) 送禮等開支。2017年2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貴州省原監察廳調查。2018年2月,石阡縣人民法院判處李潤川、董忠雲(yun) 犯貪汙罪,免予刑事處罰,沒收贓款16.4萬(wan) 元。
二十六、陝西省漢中市西鄉(xiang) 縣兩(liang) 部門套取財政資金問題
審計發現,2013年,西鄉(xiang) 縣移民搬遷工作辦公室與(yu) 水利局涉嫌重複申報水庫避險解困搬遷和移民搬遷項目,套取資金72萬(wan) 元。2017年4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陝西省人民政府調查。2017年9月,西鄉(xiang) 縣紀檢監察部門給予2名責任人黨(dang) 內(nei) 警告、行政記過等處分。
二十七、沈陽鐵路局霍林郭勒車務段違規收費問題
審計發現,2013年至2015年,霍林郭勒車務段涉嫌未經批準違規向企業(ye) 收取開辦費、代運營費等300多萬(wan) 元,未列入法定賬簿核算且去向不明。2017年3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沈陽鐵路局調查。2017年6月,沈陽鐵路局給予2名責任人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黨(dang) 內(nei) 警告和職務調整等處理處分。
二十八、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問題
審計發現,2014年至2016年,該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2016年4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公安部調查。2018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判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衛國等4人有期徒刑3年至9年6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80萬(wan) 元。
二十九、貴州從(cong) 江月明村鎮銀行違規出借同業(ye) 結算賬戶問題
審計發現,2015年7月至10月,該行涉嫌違規出借同業(ye) 結算賬戶,供票據中介開展票據交易。2016年9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原銀監會(hui) 調查。2017年5月,原銀監會(hui) 黔東(dong) 南銀監分局對該行處以罰款20萬(wan) 元,給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處分,並罰款5萬(wan) 元;其他5名責任人被給予記大過、警告等處分,並罰款8萬(wan) 元。
三十、農(nong) 業(ye) 銀行湛江分行違規發放貸款問題
審計發現,2014年3月至8月,該分行涉嫌違規向一家公司發放固定資產(chan) 貸款12960萬(wan) 元。2016年7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原銀監會(hui) 調查。2017年至2018年,原銀監會(hui) 湛江監管分局對該行罰款50萬(wan) 元,給予2名責任人取消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其他20名相關(guan) 責任人被給予記大過、記過等處分,並處罰款62.96萬(wan) 元。
三十一、廣東(dong) 省惠來縣農(nong) 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發放貸款問題
審計發現,2012年至2015年,該聯社涉嫌違規發放貸款32億(yi) 多元。2017年2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原銀監會(hui) 調查。2017年4月,原銀監會(hui) 揭陽監管分局對該社罰款40萬(wan) 元;給予4名責任人取消銀行從(cong) 業(ye) 資格、警告等行政處罰,共處罰款60萬(wan) 元;惠來縣農(nong) 村信用合作聯社給予38名相關(guan) 責任人免職、降職等處理處分。
三十二、山東(dong) 鑫秋農(nong) 業(ye)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增業(ye) 績問題
審計發現,2015年,該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ye) 股份轉讓係統發行股票時,涉嫌虛增收入和利潤。2016年8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線索移送證監會(hui) 調查。2018年4月,證監會(hui) 對該公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60萬(wan) 元;對7名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6萬(wan) 元。(來源:國家審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