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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峰:可再生能源法先落實好,再考慮修訂 2016-09-21 10:00:41

摘要: “首先要把《可再生能源法》中好的東(dong) 西落實好,然後才是考慮修訂。”9月13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與(yu) 國際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說。

  “首先要把《可再生能源法》中好的東(dong) 西落實好,然後才是考慮修訂。”9月13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與(yu) 國際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說。當天,《可再生能源法》十周年研討會(hui) 在京召開,多位與(yu) 會(hui) 專(zhuan) 家就《可再生能源法》過去十年發揮的作用和下一步的修訂發表了看法。

  基本製度未落實到位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正式實施,至今已有10年。期間,該法於(yu) 2009年進行了修訂完善。據悉,《可再生能源法》構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五項製度,具體(ti) 包括總量目標、強製上網、分類電價(jia) 、費用分攤和專(zhuan) 項資金。這些製度在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調整能源結構、保護環境、實現綠色發展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可再生能源產(chan) 業(ye) 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棄電等諸多問題也頻頻“現身”。因此,不少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需要進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訂完善,以增強其指導性。
  但李俊峰認為(wei) ,首先應將該法中好的措施落實好,其次才是考慮修訂問題。“當時《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幾項製度,但在執行過程中,有四個(ge) 方麵還沒落實好、做得還不到位。”李俊峰說。
  一是費用分攤並未落實,目前隻是少數人分攤。“大家經常談及的電價(jia) 補貼資金不夠用,其最大原因便是該收的沒收起來、該負擔的沒負擔好。依法治能,要擴大法律的效力,該收的要收起來,一定要把這件事情做好。”李俊峰說。
  二是價(jia) 格形成機製不到位。據記者了解,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相關(guan) 規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jia) 由常規能源發電上網電價(jia) 和可再生能源電價(jia) 附加兩(liang) 部分構成。例如,我國陸上風電實行分資源區標杆上網電價(jia) 政策,風電上網電價(jia) 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jia) (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nei) 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分攤解決(jue) 。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jia) 調整後,風電上網電價(jia) 中由當地電網負擔的部分相應調整。
  “這是兩(liang) 部製電價(jia) ,如IV類資源區風電標杆上網電價(jia) 為(wei) 6毛1,其中一部分是電網支付的煤電上網標杆電價(jia) ,另一部分是政府補貼。就實施情況來看,電網公司支付的部分是到位的,但政府這一塊未到位。所以,這一價(jia) 格形成機製應進一步完善。”李俊峰表示。
  三是強製上網製度沒有做好,並已成常態。“法律規定:如果電網企業(ye) 未按照規定完成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ye) 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並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裝;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ye) 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但到目前為(wei) 止,沒有一個(ge) 企業(ye) 去申請補償(chang) ,也沒有一個(ge) 案例來判斷這樣一個(ge) 錯誤。”
  四是財政補貼不到位。李俊峰表示:“財政部門總說補貼資金不夠用,但資金不夠用不是別人的責任,恰是財政部門的責任。就像考試,考不好是你自己的問題。這個(ge) 問題不解決(jue) ,矛盾將越來越多。”
  修法將著眼於(yu) 高比例消納
  李俊峰說,當前我國麵臨(lin) 的更大問題是對國際社會(hui) 做出了承諾: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這一目標與(yu) 不少國家相比還差得很遠。所以在技術方麵,大家都在做準備,如國家電網、中科院都在研究新一代的電力係統,以適應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但這都必須有法律保證。”
  “雖然我國新能源發電量居世界第一,但就電力係統水平來講,還處在初級階段。現在新能源占比仍低於(yu) 5%,所以未來的修法要著眼於(yu) 高比例問題。”李俊峰說,行業(ye) 也在考慮、探討這些問題,現在初步的想法有以下幾個(ge) 方麵:
  首先,要將可再生能源消費配額平均分配到各省。“各地配額要一致。例如,不能給內(nei) 蒙配20%、給山東(dong) 隻配15%,而應將所有省份配額統一為(wei) 20%。如果山東(dong) 新能源裝機規模較少,那麽(me) 一方麵要加快解決(jue) 自身發展問題,另一方麵需要其到寧夏、甘肅、新疆等地買(mai) 風電、買(mai) 太陽能。現在寧夏到山東(dong) 有一條輸電線路,基本上是送煤電,而不是風電和太陽能,這種情況必須糾正。”
  另外要加強電網建設。“加強輸電是我國的一大特色,因為(wei) 我國光電、風電大部分資源集中在西北部地區。如果上述地區棄電嚴(yan) 重,那麽(me) 基本的發展目標都無法完成,何談高比例?”李俊峰說,“盡管不修法也可以解決(jue) 其中一些問題,但若要修法,就應該考慮得更長遠。”
  現行法律存在漏洞
  李俊峰指出,當前《可再生能源法》的確還存在漏洞。
  例如,今年雲(yun) 南省發生了以當地水電價(jia) 格作為(wei) 常規能源上網電價(jia) 的事情,即要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電價(jia) 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參照雲(yun) 南省水電企業(ye) 平均撮合成交價(jia) 作為(wei) 雲(yun) 南省風電、光伏標杆上網結算電價(jia) ”。
  記者了解到,《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條明確,該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但同時規定“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可以看出,該法並未明確水電不能視為(wei) 常規能源。這也成為(wei) 雲(yun) 南省稱其水電已是當地常規能源,進而以水電平均電價(jia) 作為(wei) 風、光標杆上網結算電價(jia) 的理由。
  李俊峰指出,《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條明確提出,是為(wei) 了保護環境、優(you) 化能源結構等製定本法,即目的是代替化石能源。“所以各地應以化石能源的價(jia) 格製定風、光標杆電價(jia) 。比如北京的化石能源主要是天然氣,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jia) 為(wei) 0.7元/千瓦,這應該成為(wei) 當地常規電源的標杆電價(jia) 。”
  “但雲(yun) 南利用了該法的這個(ge) 漏洞。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三者屬於(yu) 同一個(ge) 範疇,都應替代化石能源,而不是非化石能源之間的相互替代。”李俊峰說,未來在修法時,行業(ye) 也會(hui) 提出相應建議。(《中國能源報》賈科華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