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 “十三五”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應與消納利用並重 2016-09-18 11:59:44
摘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朱明介紹,國家能源局作為(wei) 可再生能源行業(ye) 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動作為(wei) ,密切配合有關(guan) 部門,不斷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體(ti) 係。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關(guan) 係到我國能源轉型戰略的實施以及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標的實現,需要進一步轉變可再生能源發展理念。
《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十周年之際,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迎來一個(ge) 重要拐點。
我國於(yu) 2006年正式頒布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又對該法進行了修訂完善,構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五項重要製度,即總量目標製度、強製上網製度、分類補貼製度、費用分攤製度和專(zhuan) 項資金製度,對我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製度和政策措施做出了較為(wei) 完整的規定。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朱明介紹,國家能源局作為(wei) 可再生能源行業(ye) 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動作為(wei) ,密切配合有關(guan) 部門,不斷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體(ti) 係。
朱明指出,目前我國已進入加快能源轉型、推動能源革命的關(guan) 鍵時期,可再生能源已進入到增量替代、區域性存量替代的發展階段,能源轉型的矛盾日益突出。
朱明強調,逐步建立以可再生能源為(wei) 主的能源體(ti) 係的根本方向是不可逆轉的,實現可再生能源從(cong) 補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轉變已成為(wei) 未來能源發展的主基調。
他認為(wei)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關(guan) 係到我國能源轉型戰略的實施以及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標的實現,需要進一步轉變可再生能源發展理念。
具體(ti) 來說,從(cong) 強調可再生能源開發規模和速度逐步轉變為(wei) 重視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平,行業(ye) 管理的重點由開發建設管理轉移到開發建設與(yu) 消納利用並重,更加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可再生能源麵臨(lin) 三大挑戰
《21世紀》:在過去十年,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到一個(ge) 什麽(me) 樣的新階段?
朱明:可再生能源從(cong) 起步階段進入大規模發展階段。2015年,我國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為(wei) 5億(yi) 噸標準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11.8%,比2005年提高了將近5個(ge) 百分點(4.78%),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為(wei) 4.4億(yi) 噸標準煤,占全部能源消費總量的10.1%。
到2015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並網裝機容量為(wei) 5億(yi) 千瓦,占全部發電裝機容量的33%。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4萬(wan) 億(yi) 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5%。其中,水電裝機3.2億(yi) 千瓦,是2005年的2.7倍;風電並網裝機1.29億(yi) 千瓦,是2005年的100多倍;光伏並網裝機4318萬(wan) 千瓦,對比2005年的7萬(wan) 千瓦,更是突飛猛進;太陽能熱利用麵積超過4億(yi) 平方米,應用規模都位居全球首位。生物質能繼續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生物質發電裝機1030萬(wan) 千瓦,是2005年的5倍,各類生物質能共計年利用量約3300萬(wan) 噸標準煤。
《21世紀》:可再生能源發展麵臨(lin) 哪些重大挑戰?
朱明:首先,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仍需進一步明確。
目前,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發展中的中長期戰略定位仍不清晰,雖然國家層麵製定了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但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guan) 發電企業(ye) 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麵的責任和義(yi) 務仍不明確,落實能源生產(chan) 和消費革命,推動能源轉型仍應該進一步提出具體(ti) 有效的措施,確保國家戰略有效引導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guan) 企業(ye) 的投資行為(wei) 。同時,與(yu) 能源轉型先進國家相比,我國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新能源占能源消費的比重與(yu) 先進國家相比仍較低,未來需要完善支持政策,使新能源在我國能源轉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強製上網製度未有效落實。
由於(yu) 我國電力市場和電價(jia) 機製不完善,加之部分電力係統靈活性不足,可再生能源與(yu) 化石能源在運行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未能得到有效落實,“三北”部分地區棄風棄光問題十分突出。2016年上半年,全國棄風電量326億(yi) 千瓦時,棄光電量37億(yi) 千瓦時,都基本相當於(yu) 2015年全年的棄風棄光電量,棄風、棄光問題嚴(yan) 重阻礙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有效實施,是當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最大障礙之一。
第三,新能源補貼資金缺口較大且不能及時發放到位。
為(wei) 支持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電和光伏發電的發展,我國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框架下,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固定電價(jia) 政策,即風電和光伏發電電價(jia) 與(yu) 當地燃煤機組標杆電價(jia) 的差異由國家專(zhuan) 門設立的可再生能源電價(jia) 附加補足。
目前,由於(yu) 可再生能源電價(jia) 附加未能應收盡收,加上對可再生能源發展速度預估不足,導致了可再生能源電價(jia) 補貼資金不足,造成補貼發放不及時的問題。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累計達到550億(yi) 元。隨著年度可再生能源裝機規模不斷增加,舊的補貼沒有到位,新的需求加速,導致補貼資金缺口不斷擴大,補貼資金的問題同樣成為(wei) 製約行業(ye) 發展的最大問題。
實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考核指標製度
《21世紀》:“十三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擬定了怎樣的發展目標?
朱明:國家已經起草編製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初步明確“十三五”時期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具體(ti) 而言,到2020年,風電裝機確保達到2.1億(yi) 千瓦以上,如果條件許可,力爭(zheng) 達到2.5億(yi) 千瓦;太陽能發電確保達到1.1億(yi) 千瓦以上,如果條件許可,力爭(zheng) 達到1.5億(yi) 千瓦。其中光熱發電力爭(zheng) 達到500萬(wan) 千瓦。
《21世紀》:“十三五”期間,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哪些主要的工作思路?
朱明:首先,推動能源革命,堅持優(you) 先發展可再生能源。
我國推動能源革命的方向是明確的,各方必須深刻認識能源革命的本質和內(nei) 涵,即能源革命的本質是主體(ti) 能源的更替或能源開發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變革。
為(wei) 此,要切實確立可再生能源的優(you) 先發展地位,創新發展方式,優(you) 化發展布局,積極有序發展水電、全麵協調推進風電開發、推動太陽能的多元化利用和大規模發展、因地製宜發展生物質能、加強農(nong) 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加快地熱能開發利用、啟動海洋能示範應用,進一步擴大可再生能源應用規模和提高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局部地區要率先實現可再生能源大比例發展,引領全國能源結構優(you) 化升級。
其次,堅持目標導向,確保實現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標。
根據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研究,到2020年,全部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需要達到5.6億(yi) 噸標準煤,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達到7.5億(yi) 千瓦,發電量1.9萬(wan) 億(yi) 千瓦時,其中新能源發電在全部發電量中的比重提高到9%以上,才能確保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的戰略目標,並為(wei) 2030年20%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為(wei) 此,必須推動建立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標考核性指標製度,將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目標作為(wei) 考核性指標,建立實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和考核製度,分解落實各省(區、市)完成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的目標需要完成的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目標,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和評價(jia) 製度,引導地方在能源規劃、建設、運行中統籌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
第三,建立有利於(yu)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市場體(ti) 係。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根據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製度,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shu) 交易機製,降低新能源發電直接補貼強度,隨著新能源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電成本的不斷下降,推動財政補貼逐步降低並最終退出。
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相關(guan) 政策落實。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chan) 業(ye) 政策的關(guan) 鍵問題在於(yu) 部分政策落實不到位,典型代表是《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的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落實不到位、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滯後問題突出、可再生能源優(you) 先調度政策缺乏具體(ti) 的規定和操作措施等,已成為(wei) 製約我國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的關(guan) 鍵問題。已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明確了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有關(guan) 要求,但今後工作重點也在明確責任,並通過能源監管的手段,強化落實,保障效果。(《21世紀經濟報道》王爾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