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15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北京市實行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考核辦法》,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區政府下達水資源開發利用控製、用水效率控製、水功能區限製納汙“三條紅線”考核目標
3月15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北京市實行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考核辦法》,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區政府下達水資源開發利用控製、用水效率控製、水功能區限製納汙“三條紅線”考核目標,考核結果將直接影響區政府領導班子綜合評價(jia) 。
依據辦法,各區政府是落實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的責任主體(ti) ,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市政府將結合各區的功能定位和實際情況,對各區政府實行差異化考核。具體(ti) 考核內(nei) 容為(wei) “三條紅線”相關(guan) 管理目標完成情況及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相關(guan) 製度和措施落實情況。水資源開發利用控製紅線包括新水用量、再生水用量、萬(wan) 元地區生產(chan) 總值用水量下降率等;用水效率控製紅線包括園林綠地節水灌溉率等;水功能區限製納汙紅線則包括城鎮汙水處理率等。
考核辦法中必須落實的相關(guan) 政策和措施還有嚴(yan) 格執行水資源有償(chang) 使用製度,水資源費和汙水處理費征收率達100%;嚴(yan) 格執行排水許可製度,新增排水戶許可審批率達100%;地下水位不低於(yu) 年度控製目標等。
據悉,每5年為(wei) 一個(ge) 考核期,采用年度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滿分為(wei) 100分,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占70分,相關(guan) 製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考核占30分。考核結果分為(wei) 優(you)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ge) 等次。
考核工作組負責對各區政府的自查報告進行核查,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認定考核等次,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每年三月初,考核工作組將年度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hui) 公布。考核結果將作為(wei) 對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jia) 的重要依據。
期末考核優(you) 秀的區政府將被通報表揚,北京市有關(guan) 部門將在相關(guan) 項目安排上優(you) 先予以支持。年度或期末考核等次為(wei) 不合格的區政府,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後一個(ge) 月內(nei) ,向市政府作出書(shu) 麵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暫停該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汙口審批,暫停該區新增主要水汙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如整改不到位,監察機關(guan) 依法依規追究該區有關(guan) 責任人員責任。
市政府將通報批評在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區政府,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員責任。(記者 劉歡)
附:通知原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北京市實行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5]6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實行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29日
北京市實行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wei) 全麵落實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推動本市經濟社會(hui) 發展與(yu) 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實行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實行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的意見》(京政發〔2012〕25號)等有關(guan) 文件精神,製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依法嚴(yan) 格、科學規範、客觀公平、分類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市政府對各區政府落實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務局會(hui) 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委、市統計局、市園林綠化局、市農(nong) 業(ye) 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ti) 組織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
第四條 各區政府是落實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製度的責任主體(ti) ,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考核內(nei) 容為(wei) 水資源開發利用控製紅線、用水效率控製紅線、水功能區限製納汙紅線(以下簡稱“三條紅線”)相關(guan) 管理目標完成情況及最嚴(yan) 格水資源管理相關(guan) 製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具體(ti) 考核項目見附件。
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區政府下達“三條紅線”考核目標,並結合各區的功能定位和實際情況,實行差異化考核。
第六條 考核采用評分法,滿分為(wei) 100分。其中,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占70分,相關(guan) 製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考核占30分。考核結果分為(wei) 優(you)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ge) 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wei) 優(you) 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為(wei) 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為(wei) 合格,60分以下為(wei) 不合格。
第七條 考核工作與(yu) 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相對應,每5年為(wei) 一個(ge) 考核期,采用年度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度考核為(wei) 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期末考核為(wei) 每個(ge) 考核期結束後的次年上半年對過去5年總體(ti) 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各區政府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水務局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九條 考核工作組負責對各區政府的自查報告進行核查,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認定考核等次,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條 考核工作組要於(yu) 每年3月初將年度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如遇期末考核,要於(yu) 6月初將期末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hui) 公布。
第十一條 經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作為(wei) 對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jia) 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市政府對期末考核等次為(wei) 優(you) 秀的區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市有關(guan) 部門要在相關(guan) 項目安排上優(you) 先予以支持。
年度或期末考核等次為(wei) 不合格的區政府,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後一個(ge) 月內(nei) ,向市政府作出書(shu) 麵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整改期間,暫停該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汙口審批,暫停該區新增主要水汙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於(yu) 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guan) 依法依規追究該區有關(guan) 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對於(yu) 在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區政府,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