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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 2015-08-03 14:39:19

摘要: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節能服務公司與(yu) 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wei)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節能服務公司與(yu) 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wei) 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製。其實質就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ye) 務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客戶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wei) 工廠和設備升級,以降低運行成本;或者節能服務公司以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或承包整體(ti) 能源費用的方式為(wei) 客戶提供節能服務。
合同能源管理,過去在國內(nei) 廣泛地被稱為(wei) EMC(此為(wei) 舊稱,在最新的國家標準中已與(yu) 國際接軌,稱為(wei) 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這種市場化機製是70年代在西方發達國家開始發展起來一種基於(yu) 市場運作的全新的節能新機製。合同能源管理的國家標準是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術規範》,國家支持和鼓勵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機製開展節能服務,享受財政獎勵、營業(ye) 稅免征、增值稅免征和企業(ye) 所得稅免三減三優(you) 惠政策。

       商務模式
       1.節能效益分享型
       在項目期內(nei) 用戶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合同類型。節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節能服務公司與(yu) 用戶的約定共同承擔或由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承擔。項目建設施工完成後,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量後,雙方按合同約定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後,節能設備所有權無償(chang) 移交給用戶,以後所產(chan) 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節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國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類型。
       2.能源費用托管型
       用戶委托節能服務公司出資進行能源係統的節能改造和運行管理,並按照雙方約定將該能源係統的能源費用交節能服務公司管理,係統節約的能源費用歸節能服務公司的合同類型。項目合同結束後,節能公司改造的節能設備無償(chang) 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後所產(chan) 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3.節能量保證型
       用戶投資,節能服務公司向用戶提供節能服務並承諾保證項目節能效益的合同類型。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效益,用戶一次性或分次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服務費,如達不到承諾的節能效益,差額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
       4.融資租賃型
       融資公司投資購買(mai) 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設備和服務,並租賃給用戶使用,根據協議定期向用戶收取租賃費用。節能服務公司負責對用戶的能源係統進行改造,並在合同期內(nei) 對節能量進行測量驗證,擔保節能效果。項目合同結束後,節能設備由融資公司無償(chang) 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後所產(chan) 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5.混合型
       由以上4種基本類型的任意組合形成的合同類型。
       目前隻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請國家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和稅收優(you) 惠,應當依據《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附件提供的參考合同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的節能服務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會(hui) 影響八個(ge) 重點高耗能行業(ye) ,包括鋼鐵、水泥、冶金、焦炭、電石、煤炭、玻璃、電力行業(ye) 。
       盡管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在中國已有不少成功案例, 並且擁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但中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 依然存在許多製約因素。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狀況診斷、能耗基準確定、節能措施、量化的節能目標、節能效益分享方式、測量和驗證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