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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複 2015-05-23 23:45:44

摘要

國務院關(guan) 於(yu) 組建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有關(guan) 問題的批複

    

國函〔2003〕18號  

國家經貿委:

  你委《關(guan) 於(yu) 報請批準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國經貿電力〔2002〕954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有關(guan) 問題批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是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部分企事業(ye) 單位基礎上組建的國有企業(ye) 。主要成員單位包括6個(ge) 全資企業(ye) 、41個(ge) 內(nei) 部核算單位、53個(ge) 控股企業(ye) 和19個(ge) 參股企業(ye)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guan) 規定進行改組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ye) 製度。

  三、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主要從(cong) 事電源的開發、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組織電力(熱力)生產(chan) 和銷售等方麵的業(ye) 務。集團公司暫按人民幣120億(yi) 元注冊(ce) 資本,不進行資產(chan) 評估和審計驗資;實有國有資本數額,待公司成立後由財政部會(hui) 同你委及有關(guan) 部門另行核定。

  四、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成立中共中央企業(ye) 工作委員會(hui) 及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中發〔1999〕18號)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電力體(ti) 製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精神,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資產(chan) 管理及有關(guan) 的財務關(guan) 係由財政部負責;其他關(guan) 係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中央黨(dang) 政機關(guan) 與(yu) 所辦經濟實體(ti) 和管理的直屬企業(ye) 脫鉤的有關(guan) 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製。按照《國有企業(ye) 監事會(hui) 暫行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ye) 監事會(hui) ,對其國有資產(chan) 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五、同意中國國電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所屬全資企業(ye) 、控股企業(ye) 、參股企業(ye) (以下簡稱有關(guan) 企業(ye) )的有關(guan) 國有資產(chan) 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guan) 企業(ye) 中國家投資形成並由集團公司擁有的國有資產(chan) 和國有股權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六、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在保證有關(guan) 企業(ye) 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guan) 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chan) 收益,用於(yu) 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集團公司要進一步規範與(yu) 有關(guan) 企業(ye) 的關(guan) 係,充分調動有關(guan) 企業(ye) 的積極性,提高企業(ye) 經濟效益。

  七、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的資產(chan) 與(yu) 財務關(guan) 係在財政部單列。集團公司為(wei) 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和生產(chan) 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nei) 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guan) 部門對有關(guan) 企業(ye) 實行的原有優(you) 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八、中國國電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行業(ye) 規劃,製定發展戰略,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深化企業(ye) 改革,轉變經營機製和經濟增長方式,優(you) 化組織結構,強化內(nei) 部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zheng) 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nei) 部管理機構。

  組建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是深化電力工業(ye) 體(ti) 製改革的重要內(nei) 容之一,各有關(guan) 地區和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你委和國家計委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確保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組建工作和電力體(ti) 製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據本批複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國 務 院                 

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