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務院關(guan) 於(yu) 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有關(guan) 問題的批複
國務院關(guan) 於(yu) 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
集團公司有關(guan) 問題的批複
國函〔1998〕57 號
國家經貿委:
你委《關(guan) 於(yu) 報送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國經貿經〔1998〕371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有關(guan) 問題批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石油集團公司)是國家在原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基礎上組建的石油石化企業(ye) 。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規範。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的成員企事業(ye) 單位包括:原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直屬的12個(ge) 油氣田企業(ye) ,從(cong) 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劃入的14個(ge) 煉油化工企業(ye) 和5個(ge) 銷售公司,從(cong) 地方劃轉的12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1個(ge) 計劃單列市的石油公司及其下屬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吉林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吉化集團公司(以上企業(ye) 詳見附件),以及原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直屬的其他企事業(ye) 單位。
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側(ce) 重經營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業(ye) 務,同時經營石油化工業(ye) 務。中國石油集團公司注冊(ce) 資本為(wei) 1149億(yi) 元。
三、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由你委負責聯係。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製,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會(hui) 計師職務由國務院管理;原由國務院管理的大慶石油管理局、吉化集團公司的領導職務,按國務院和中央大型企業(ye) 工作委員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管理。國務院向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及其有關(guan) 成員企業(ye) 派出稽察特派員,對其資產(chan) 運營和盈虧(kui) 狀況實施監督。
四、同意中國石油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對其全資企業(ye) 、控股企業(ye) 、參股企業(ye) (以下簡稱有關(guan) 企業(ye) )的有關(guan) 國有資產(chan) 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guan) 企業(ye) 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chan) 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中國石油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五、賦予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原油、成品油外貿經營權,依據國家有關(guan) 政策和宏觀控製的要求,自主經營原油和成品油進出口業(ye) 務。將中國聯合石油公司改組為(wei) 中國石油集團公司控股的公司並作為(wei) 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對外貿易窗口,同時保持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在該公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改組後的中國聯合石油公司由中國石油集團公司負責經營管理。中國石油集團公司與(yu)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共同承擔國內(nei) 成品油市場批發業(ye) 務,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既加強合作,又有序競爭(zheng) ,保護和穩定國內(nei) 原油、成品油市場。
六、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對有關(guan) 企業(ye) 享有資產(chan) 受益權。在國家未對國有企業(ye) 統一征收國有資產(chan) 收益以前,對中國石油集團公司暫不征收國有資產(chan) 收益,這部分資產(chan) 收益由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用於(yu) 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進行結構調整。國家可通過法定程序對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的資產(chan) 收益予以調用。
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以下簡稱石油集團)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列入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ye) 集團名單,享受《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ti) 改委關(guan) 於(yu) 深化大型企業(ye) 集團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5號)規定的各項政策;同時享受國務院確定的國有大中型重點聯係企業(ye) 的有關(guan) 政策。中國石油集團公司要抓緊製訂石油集團章程,並在1998年底前完成製定企業(ye) 集團試點方案工作。
八、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的財務關(guan) 係在國家財政中單列。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為(wei) 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原油、天然氣、電力、專(zhuan) 用石油鋼材、燃料、運輸以及進出口配額、股票和債(zhai) 券發行指標、外債(zhai) 額度、工資總額、勞動用工等資源、物資和生產(chan) 經營條件,凡屬國家計劃統一配置範圍內(nei) 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實行單列,並由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guan) 部門對石油、石化企業(ye) 實行的原有優(you) 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地方人民政府對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相關(guan) 企業(ye) 的優(you) 惠政策,在規範的基礎上繼續執行。
九、中國石油集團公司要深化企業(ye) 改革,轉換經營機製,強化內(nei) 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要對成員企業(ye) 依照《公司法》進行改建和規範,逐步建立起現代企業(ye) 製度。
十、中國石油集團公司與(yu)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要按照“各有側(ce) 重,相互交叉,保持優(you) 勢,有序競爭(zheng) ”的原則,優(you) 化資源配置,防止重複建設和盲目生產(chan) ,實現上下遊、內(nei) 外貿、產(chan) 銷一體(ti) 化,建立統一、開放的石油石化產(chan) 品市場,增強我國石油石化產(chan) 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zheng) 能力。
組建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是深化國有企業(ye) 改革、完善石油石化工業(ye) 經營管理體(ti) 製的重大舉(ju) 措。中國石油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麵廣,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你委要對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組建、試點工作加強指導,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對試點進行規範。對組建、試點中涉及的有關(guan) 政策問題,由你委會(hui) 同有關(guan) 方麵進行協調,必要時報國務院決(jue) 定。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據本批複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附件: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主要成員企業(ye) 名單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主要
成 員 企 業(ye) 名 單
一、原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直屬的油氣田企業(ye) (12個(ge) )
1.大慶石油管理局
2.遼河石油勘探局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油管理局
4.四川石油管理局
5.華北石油管理局
6.大港油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7.塔裏木石油勘探開發指揮部
8.吐哈石油勘探開發指揮部
9.長慶石油勘探局
10.青海石油管理局
11.玉門石油管理局
12.冀東(dong) 石油勘探開發公司
二、從(cong) 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劃入的煉油化工企業(ye) 和銷售公司(19個(ge) )
1.中國石化撫順石油化工公司
2.中國石化大連石油化工公司
3.中國石化大慶石油化工總廠
4.中國石化蘭(lan) 州煉油化工總廠
5.中國石化錦州石油化工公司
6.中國石化錦西煉油化工總廠
7.中國石化烏(wu) 魯木齊石油化工總廠
8.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中國石化哈爾濱煉油廠
10.中國石化林源煉油廠
11.中國石化前郭煉油廠
12.中國石化遼陽石油化纖公司(包括鞍山煉油廠)
13.中國石化蘭(lan) 州化學工業(ye) 公司
14.中國石化寧夏化工廠
15.中國石化銷售沈陽公司
16.中國石化銷售哈爾濱公司
17.中國石化銷售西北公司
18.中國石化銷售寶雞公司
19.中國石化銷售吉林公司
三、從(cong) 吉林省劃入的油氣田和化工企業(ye) (2個(ge) )
1.吉林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吉化集團公司
四、從(cong) 地方劃轉的省級石油公司及其下屬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黑龍江省石油化工銷售總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吉林省石油總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3.遼寧省石油總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4.大連石油集團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5.甘肅省石油總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6.陝西省石油總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油總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8.四川省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9.重慶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0.內(nei) 蒙古自治區石油總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1.寧夏回族自治區石油總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2.青海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3.西藏自治區石油總公司及下屬的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