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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等四部門聯合頒發《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 2015-05-12 17:24:57

摘要: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石油部關(guan) 於(yu) 頒發《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石油部
關(guan) 於(yu) 頒發《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計委、 國家經委、 財政部、 石油部
發布日期:1987-10-27
執行日期:1987-10-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天然氣商品的分配和管理

  第三章 天然氣的輸送管理

  第四章 商品氣供用合同管理

  第五章 商品氣的氣質、計量、計價(jia) 和結算管理

  第六章 違 章

  第七章 附 則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四個(ge) 部門關(guan) 於(yu) 在全國實行天然氣商品量常數包幹辦法報告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對天然氣的管理,以便加快天然氣工業(ye) 更快的發展,經與(yu) 各方研究和商量,製定出《關(guan) 於(yu) 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現予頒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國還是首次試行,請你們(men) 在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符合我國天然氣生產(chan) 特點的,有助於(yu) 加快我國天然氣工業(ye) 發展的好辦法,以進一步修訂完善。希有關(guan) 單位給予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把這項工作搞好。

  附: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87〕26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四個(ge) 部門關(guan) 於(yu) 在全國實行天然氣商品量常數包幹辦法報告的通知》加強天然氣商品量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天然氣,包括氣層氣,油田伴生氣等以烴類為(wei) 主要成分的可燃性氣體(ti) (不包括沼氣,煤礦瓦斯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國務院各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油、氣田企業(ye) 和各直供用氣戶。

  第二章 天然氣商品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 天然氣商品量(指外供商品量,簡稱商品氣,下同)是國家統一分配產(chan) 品,均納入國家計劃管理,由國家計委統一分配。商品量分配計劃的實施、調劑,調度與(yu) 經營管理等,由石油部負責。

  第五條 商品氣年度用氣計劃由各用氣單位於(yu) 前一年8月底提出,按隸屬關(guan) 係歸口匯總,9月底上報國家計委並抄送石油部。國家計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進行協調後,確定年度分配方案。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下達的商品氣分配指標分到用戶,並將分戶用氣計劃明細表報送石油部,經石油部平衡銜接後,通知油,氣田執行。

  年度供用氣計劃下達後,在分配的用氣指標內(nei) ,各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經委可會(hui) 同當地油、氣田協商,提出本地區各用氣單位委(或月)度用氣量的具體(ti) 安排,以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氣計劃。

  第七條 各油、氣田在執行供氣計劃中,供、用雙方之間出現矛盾時,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jue) ;重大問題若經協商仍不能解決(jue) ,由石油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提請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協調解決(jue) 。

  第八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所屬重點企業(ye) 的用氣計劃進行調整時,應與(yu) 當地油氣田商量,並經石油部同意後,由石油部通知各有關(guan) 油、氣田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屬地區內(nei) 的一般企業(ye) 用氣計劃需要調整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經委在商得當地油、氣田供氣部門同意後,交供氣部門執行。

  第九條 為(wei) 搞好商品氣的合理利用,對申請用氣的單位需進行審批:

  一、大、中型(含城市民用和油氣田自用)用氣的新建項目(日用氣量在5萬(wan) 立方米以上),應向國家計委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石油部落實氣資源,經國家計委批準後,方可進行用氣工程的設計和建設。

  二、在下達分配計劃指標內(nei) ,新開小型用氣戶及用氣戶之間的調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得當地油、氣田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國家計委和石油部備案。

  第三章 天然氣的輸送管理

  第十條 天然氣集輸及長輸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必須嚴(yan) 格執行《氣田建設防火規定》和油、氣田集輸,長輸設計規範及其它有關(guan) 規定。

  城市民用氣工程的設計和建設,用氣的城市必須妥善解決(jue) 用氣量的調峰問題,以確保平衡用氣和輸所管網的安全。

  第十一條 承擔天然氣集輸、長輸及城市民用氣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上級主管部門頒布的相應等級的專(zhuan) 業(ye) 設計許可證,並應嚴(yan) 格按照規定的範圍進行設計。工程項目竣工後必須進行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十二條 天然氣集輸及長輸(儲(chu) 運)工程項目中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必須經過科學的鑒定,並組織技術經濟論證後,方能在工程中應用。

  第十三條 為(wei) 確保集輸,長輸管線及場站的安全運行,平穩供氣,用戶必須在供氣部門指定的集、配氣站接管用氣。

  第十四條 用戶自建的管線,場站和生產(chan) 設施,在起用前,需要主管部門會(hui) 同供氣部門審查,經確認質量合格後,始予供氣。

  第十五條 天然氣集輸及長輸設施必須嚴(yan) 格按有關(guan) 規定進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產(chan) 權屬供氣方的天然氣集輸及長輸設施,由供氣方負責維護。

  由用氣戶投資建的天然氣集輸場站,輸氣設施,產(chan) 權屬用戶的,由用戶負責責任維護。如用氣戶要求將產(chan) 權移交供氣方,用戶需將設施,備品、交通工具,維護設備,建設資料等一次向供氣方交清,並辦理資產(chan) 無償(chang) 移交手續。

  第四章 商品氣供用合同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計委批準的用氣文件和下達的用氣計劃,各油、氣田供氣管理部門與(yu) 用氣戶應在一個(ge) 月內(nei)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簽訂年度供用氣合同,未簽訂不予供氣。

  第十七條 供、用氣合同應包括供、用氣地點、設備、年(或月、日)用氣量、氣質要求、供、用氣壓力、計量交接地點、供氣期限、氣價(jia) 、管輸費,淨化費和結算的時間、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yi) 務和經濟責任等內(nei) 容。

  第十八條 各油、氣田供氣管理部門,按用戶的平均日用氣指標(用戶年用氣指標除以扣除用方計劃檢修期後的全年計劃生產(chan) 天數)向用戶供氣。

  用戶不按合同規定的用氣計劃用氣,其過期的指標,油、氣田供氣部門不予補足;因供方的原因而影響的用氣量,供氣方應補足用氣指標。

  當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影響供用氣量時,供、用氣雙方可根據具體(ti) 情況協商解決(jue) 。

  第十九條 油、氣田供氣部門及用戶的生產(chan) 裝置和設備檢修時間,由供用雙方根據氣源生產(chan) 及用戶情況進行協商後作出統一時間安排,雙方均應嚴(yan) 格執行。

  第二十條 供、用氣雙方,任何一方因突發事故需要減少或停止供用氣時,事故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對方,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五章 商品氣的氣質、計量、計價(jia) 和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品氣的氣質,一律以各油氣田供氣部門指定的用戶接管點氣質作為(wei) 供氣氣質。用戶對氣質若有特殊要求,經供氣部門同意後,按其要求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十二條 天然氣按體(ti) 積進行計量,天然氣體(ti) 積計算的狀態標準為(wei) 20攝氏度(293.15K),絕對壓力為(wei) 101.325千巴(1標準大氣壓)

  第二十三條 天然氣流量計量按石油部部頒標準SYL04—83《天然氣流量的標準孔板計量方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凡需要進行天然氣流量計量標準測量的單位,必須製定科學的設備、儀(yi) 器、儀(yi) 表的管理、操作、維護等製度和規程,並嚴(yan) 格按製度和規程的要求,由計量部門對標準節流裝置及計量儀(yi) 器,儀(yi) 表進行定期檢定校核,以確保量值的準確性。

  第二十五條 在氣量結算時,以供氣方的測量值為(wei) 準。供用雙方應定期對計量儀(yi) 表進行檢查校核。用戶對供氣方的氣量測量值有疑議時,可及時提出,並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方的測量值為(wei) 準進行氣量結算,用戶不得拒付。若供氣方的氣量測量值確有錯誤,在查明原因並整改後,供方應根據校正值予以調整,並按調整後的氣量結算。

  第二十六條 供、用雙方應確定專(zhuan) 人負責天然氣計量的具體(ti) 業(ye) 務聯係。當發生意見分歧時,由雙方協商解決(jue) ,或請有關(guan) 計量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雙方應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得影響生產(chan) 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七條 各油、氣田商品氣的價(jia) 格、包括國家規定的井口氣價(jia) ,淨化費和輸氣費。

  一、井口氣價(jia) :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財字第247號《關(guan) 於(yu) 轉發國務院國發〔1987〕26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四個(ge) 部門關(guan) 於(yu) 在全國實行天然氣商品量常數包幹辦法報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規定,即包幹基數以內(nei) 的商品氣的井口氣價(jia) 暫按各地現行價(jia) 格,超過包幹基數的部分,井口氣價(jia) 每立方米按0.26元價(jia) 格結算。今後天然氣價(jia) 格進行調整,均以國家批準的文件規定執行。

  二、天然氣的淨化費:指為(wei) 滿足集輸工藝生產(chan) 需要和用戶要求,對天然氣進行脫油,脫水、脫硫等淨化處理用費。此項費用按實際成本向用戶結算。

  三、商品氣的管輸費:指根據商品氣的管道輸送距離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管輸費。管理輸費的具體(ti) 收費辦法,由石油部製定。

  第二十八條 天然氣款(包括井口氣價(jia) ,淨化費和管理費)的結算辦法,原則規定如下:

  一、對日用氣指標在5萬(wan) 立方米(含5萬(wan) 立方米)以上的用戶,按日考核,按日結算。

  二、對日用氣指標在5萬(wan) 立方米以下的用氣戶,采用雙方同意的時間辦理結算。

  三、用戶不按合同規定交付氣款,淨化費和管理輸費,供氣部門可按合同規定對其加收罰金或違約金。罰金、違約金支出均由用戶自有資金負擔。

  第二十九條 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對氣款,淨化費管輸費結算:

  一、對當地用戶采用同城托收無承付或支票結算。

  二、對異地采用戶采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結算,即供氣方各集氣、配氣站,可在附近銀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單位辦理托收。

  第六章 違 章

  第三十條 對於(yu) 違章用氣,供氣部門有權勸阻製止,並視情況對違章用氣單位采取罰款,以至減氣、停氣等製裁。因違章用氣而造成嚴(yan) 重後果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之一者屬違章用氣:

  一、用戶無用氣指標,而自行開閥用氣

  二、用戶不按合同規定的指標,自行大幅度增,減用氣量或停止用氣。

  三、用氣設施或操作不符合有關(guan) 安全規定。

  四、用戶未經批準而擅自轉供其他人用氣。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之一者屬違章供氣:

  一、國家分配指標,未經批準自行向計劃外單位供氣。

  二、不按合同規定,自行減少或克扣用戶氣量。

  三、未經批準,自行更改供氣計劃。

  以上違章行為(wei) 一經查出,必須立即停止。對造成嚴(yan) 重損失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輸氣管線或其它設施上私自開口用氣,屬嚴(yan) 重破壞國家財產(chan) ,破壞生產(chan) 性質,一經發現,除對其罰款外,還必須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開發的天然氣、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的解釋權屬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和石油部。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石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