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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組建中石油和中石化有關石油公司劃轉問題通知 2015-04-21 15:28:54

摘要: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有關(guan) 石油公司劃轉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有關(guan) 石油公司劃轉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文  號:國辦發[1998]14號

發布日期:1998-5-12

執行日期:1998-5-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關(guan) 於(yu) 組建兩(liang) 個(ge) 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團公司有關(guan) 問題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已經國務院批準。《請示》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有關(guan) 要求,提出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分別劃歸新組建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兩(liang) 大集團公司)。為(wei) 了加快兩(liang) 大集團公司的組建工作,現將組建兩(liang) 大集團公司涉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劃轉等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內(nei) 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重慶、四川、西藏、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等12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屬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劃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吉林省吉化集團公司、吉林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劃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dong) 、河南、湖北、湖南、廣東(dong) 、廣西、海南、貴州、雲(yun) 南等19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屬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劃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二、上述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和有關(guan) 企業(ye) 的國有資產(chan) 無償(chang) 劃轉到兩(liang) 大集團公司。此次劃轉不再進行資產(chan) 評估和驗資,遺留問題逐步清理,妥善處理。

  三、有關(guan) 財務關(guan) 係的劃轉,由財政部商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財政劃轉基數及企業(ye) 有關(guan) 資產(chan) 、工資、職工在冊(ce) 人數等財務指標的劃轉,以財政部門批準的1997年企業(ye) 決(jue) 算數為(wei) 準。

  四、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兩(liang) 大集團公司要緊密配合,抓緊做好交接工作,爭(zheng) 取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企業(ye) 交接過程中,要嚴(yan) 格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製度,凡涉及企業(ye) 資產(chan) 轉移、人員變動、幹部提拔等事項均需征得接收單位同意。各有關(guan) 企業(ye) 負責同誌要堅守工作崗位,深入細致地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luan) 、工作不間斷、國有資產(chan) 不流失,確保生產(chan) 經營正常運轉。

  五、做好兩(liang) 大集團公司的組建和有關(guan) 企業(ye) 的劃轉工作,關(guan) 係到維護國有資產(chan) 完整,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持社會(hui) 穩定的大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指定有關(guan) 機構,精心組織,審慎處理,認真落實。對在有關(guan) 企業(ye) 劃轉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wei) ,要從(cong) 嚴(yan) 查處,並追究有關(guan) 負責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